1981年12月24日,“深圳经济特区”范围划定。


1981年12月24日,《深圳经济特区行政治理暂行规定》业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(1981年11月17日)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批准,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,《规定》第二条,确定“深圳经济特区范围为327.5平方公里,在此范围内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治理”。 使深圳经济特区一举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特区。
上一篇:1983年7月8日,深圳发行新中国第一张股票
下一篇:1980年8月26日,深圳“经济特区”正式成立。